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公告明确了相关药品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并对第二批清单中部分罕见病药品税号及活性成分名称进行了修正与规范,旨在鼓励制药产业发展并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 所属栏目 | 政策动态 |
|---|---|
| 发布日期 | |
| 发布单位 | 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
| 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
| 正文字数 | 531 字 |
正文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根据公告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附件所列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将严格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公告同时对既往清单内容作出调整与明确:
- 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二批清单中罕见病药品制剂“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 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 附件3所列药品视为与前述政策文件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或通用名称一致,并按原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2/content_5728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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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更新于 2026-09-05,原文发布于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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