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公告明确了相关药品增值税政策依据,修正了第二批清单中部分药品税号,并规定了上市剂型及活性成分名称认定标准,旨在鼓励制药产业发展并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 所属栏目 | 政策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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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
| 发布单位 | 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
| 作者 / 来源 | 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
| 正文字数 | 520 字 |
正文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35号),对相关政策执行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公告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附件所列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将分别按照财税〔2018〕47号和财税〔2019〕24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同时,第二批清单中的罕见病药品制剂“氘丁苯那嗪”(Deutetrabenazine)自同日起按新确定的税号执行。
公告强调,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此外,公告附件所列药品应视为与前述政策文件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或通用名称一致,并按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政策。
该公告包含三个附件,分别为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以及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表。
来源: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2/content_57281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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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更新于 2026-09-05,原文发布于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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