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利纳西普药品说明书(国家药监局批准)
注射用利纳西普药品说明书(国家药监局批准,CDE官方公示)。冷吡啉相关周期热综合征CAPS,IL-1融合蛋白
| 所属栏目 | 罕见病用药 |
|---|---|
| 发布日期 | |
| 发布单位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作者 / 来源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正文字数 | 1348 字 |
正文
以下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公示的官方药品说明书内容节选,仅供医药专业人员参考,不构成用药建议,具体用药须遵医嘱。完整说明书请下载本页附件或查看原文链接。
【适应症】
成人和 12 岁及以上青少年冷吡啉相关周期性综合征(CAPS),包括家族性寒冷性自身
炎症综合征(FCAS)、Muckle-Wells 综合征(MWS)。
【用法用量】
本品仅供皮下注射使用。
成人患者
2
初始治疗给予负荷剂量 320 mg,于同一天在两个不同的注射部位给药,每次 160 mg 皮
下注射,单次注射体积 2 mL。
首次给药后,维持剂量为每周一次 160 mg 皮下注射,单次注射体积 2 mL。
12 岁至 17 岁的青少年患者
初始治疗给予负荷剂量 4.4 mg/kg(最大剂量为 320 mg),分一次或两次皮下注射给药,
每个注射部位单次注射体积 2 mL。如果初始剂量分两剂注射,则于同一天在两个不同的注射
部位给药。
首次给药后,维持剂量为每周 2.2 mg/kg(最大剂量为 160 mg)皮下注射,单次注射体积
不超过 2 mL。
如果遗漏了一次维持剂量给药,请在遗漏给药后 7 天内尽快给药,然后恢复给药周期。
如果未在 7 天内完成遗漏剂量给药,请先给予该剂量,然后基于该日期重新开始新的给药周
期。
当从另一种人白细胞介素-1(IL-1)阻断剂转换为利纳西普时,先停止使用该 IL-1 阻断
剂,随后在下次剂量给药时开始使用本品进行治疗(参见【药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
肾功能不全
本品尚未在肾功能损害患者中开展皮下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肝功能不全
本品尚未在肝功能损害患者中开展皮下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给药方法
复溶
皮下注射前,需用 2.3 mL 不含防腐剂的无菌注射用水(需单独购买)复溶本品冻干粉。
在无菌操作下,使用 3 mL 注射器和 18G 针头抽取 2.3 mL 不含防腐剂的无菌注射用
水,注入本品冻干粉小瓶中,同时丢弃用于抽取无菌注射用水的针头和注射器(不可用于皮
下注射)。随后振摇小瓶约 1 分钟,再静置 1 分钟,使其充分复溶。得到的 80 mg/mL 复溶
液足够抽取 2 mL 药液用于皮下给药。复溶液为一种呈无色至淡黄色、具有粘性的、无颗粒
物的澄清液体。注射前,请检查复溶液是否有任何变色或不溶性微粒,如有,请勿使用。
给药
3
在无菌操作下,使用新的 18G 针头和 3 mL 注射器,抽取推荐剂量体积的药液(不超过
2 mL,160 mg)。随后另取新的 26G 针头替换注射器上原有针头,进行皮下注射。
每瓶应仅供单次给药。注射后妥善丢弃药液小瓶。
复溶后的利纳西普可在室温下避光保存,并在复溶后 3 小时内使用。丢弃剩余药液,请
勿合并各小瓶中剩余药液再次使用。
每次注射时改变 (轮换) 注射部位, 如腹部、 大腿或上臂。 禁止在淤青、 发红、 压痛或发
硬的部位注射。
有关复溶和给药操作的详细指导参见本说明书后的操作指南。
资料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上市药品信息公示。受理号 JXSS2300084。本内容为官方说明书节选,完整版请下载附件或点击“查看原文”。严禁作为超说明书用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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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更新于 2026-09-05,原文发布于 2026-08-27。